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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儿想分房产 八旬老人遗嘱公证把财产给女儿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6-06-13 11:57

[摘要] 前不久,一位八十多岁的老太太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了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

前不久,一位八十多岁的老太太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了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老人一脸焦虑,开口便对公证员说:“我想让好人有好报,坏人得到惩戒!你能帮我吗?”

老人姓冯,育有一子一女。本应成为家中顶梁的儿子,将照顾老人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还时不时训斥二老。好在女儿比较孝顺,一直对二老悉心照料、精心呵护。前几年,老人的单位进行房改,需要缴纳一笔购房款,儿子不但不给钱,还叫嚣着让老人“滚蛋”。老人无奈之下只好求助女儿。女儿东挪西借,总算筹措到购房款,让老两口有了一个温暖的家。

去年冬天,冯老太太的老伴突发急病,急匆匆地走了。老人的儿子在丧事办理上推三阻四,不出钱也不出力,还说遗产有自己的一份,谁都别想拿走。后丧事全是女儿一手操办的,亲属朋友都评价说“养女养了一个宝,养儿养了一头狼”。

说到这里,老人满腔怒气地说:“他不仅不照顾我们,还想谋取我们的财产,想想都让人生气。想要我们的财产,门都没有,我全部留给女儿,一分钱都不给他!”听到这儿,公证员总算明白了,原来老人是想处理自己身后事。当了解到其老伴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时,公证员便给冯老太太讲解了公证办理的基本程序:继承房产,若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处理;若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根据遗嘱处理;如果也没有遗嘱,则应根据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不孝儿女也同样具有继承权,除非有证据表明其遗弃老人或虐待老人情节严重的。

“我的儿子没有尽一点点赡养义务,而且我现在住房的购房款和装修费都是女儿出资的,儿子如果继承房产,对我女儿来说太不公平了。”老人焦急地说。公证员告诉老人,如果有将房产留给女儿的想法,就应当用公证遗嘱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既可满足老人的愿望,也可避免子女之间继承方面的纠纷,将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也会方便很多。同时,因为老人的老伴已去世,房产中属于其老伴的份额已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当然,在分配遗产时,其女儿可以提出因自己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且房屋购房款和装修费均由其出资,可要求适当多分一些遗产。房产中属于冯老太太的产权份额及应继承老伴的遗产份额部分,如果老太太愿意留给女儿继承,可以订立遗嘱。

听到这里,冯老太太当即表达了希望订立遗嘱的意愿。在审核了老人提交的资料,了解到老人已经八十多岁而且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后,公证员为老人申请了法律援助。两天之后,公证员按照公证程序为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实现了老人的愿望。事后不久,老人执意让女儿送来了“情系百姓,为民解忧”的感谢锦旗,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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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具有高法律效力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所有老人的心愿。然而在少数家庭中,部分儿女不仅不养老,反而啃老、害老。本案中,公证人员依据相关法律,从老人的期望出发,大限度地维护老人权益,通过公证体现老人的真实意愿。

我国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公证遗嘱具有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普通公民自行设立遗嘱,通常在遗嘱形式、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憾。而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方式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通过立遗嘱,可以选定自己“百年后”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办理公证遗嘱经过严格的程序性的核实审查,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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