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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租赁型保障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6-03-11 16:56

[摘要] 昨日记者从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我省租赁型保障房后续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昨日记者从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我省租赁型保障房后续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要求各地要加快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进度,提高入住率。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在建设周期内竣工(项目建设周期为:多层18个月、小高层24个月、高层30个月),并确保在项目竣工前6个月编制完成配租配售方案、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

租赁型保障房应贯彻以租为主的原则。确需出售的,应严格坚持先租后售,按照轮候次序先承租给保障对象,在承租人自愿的前提下,出售给承租者。出售比例以县(区)为单位,不得超过租赁型保障房总套数的40%;出售时共有产权比例应与承购人协商确定。鼓励共有产权个人所占比例高于60%,当达到60%以上时不再缴纳租金,未达到60%时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

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租赁型保障房的(如学校、医院等),在资产核定时,土地成本可按照当地国土部门核准土地基准价进行核定,土地未列入成本的,应在产权证予以标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资产核定时,成本按照当时征地出资的费用进行核定;以回购商品房作为租赁型保障房的,其商品房价格已包含土地费用。

保障对象承租租赁型保障房时,须签订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租赁期限、租金等必备条款;承租人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买卖双方须签订《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出售(买卖)合同》,明确承购租赁型保障房的类型、产权比例、面积、资金份额等。承租人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待交清个人出资款后,由买卖双方(或三方)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租赁型保障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且退出有困难的,可续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共有产权租赁型保障房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优先回购,五年后方可自由转让,转让的收入,应当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配。政府要将转让的收入连同增值部分,全部用于保障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凡将租赁型保障房转让的保障对象,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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