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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意见》 加强租赁型保障房后续管理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6-03-10 15:28

[摘要] “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在建设周期(多层18个月,小高层24个月,高层30个月)内竣工,并确保在项目竣工前6个月编制完成配租配售方案、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

“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在建设周期(多层18个月,小高层24个月,高层30个月)内竣工,并确保在项目竣工前6个月编制完成配租配售方案、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这是记者在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刚刚出台的《关于加强租赁型保障房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了解到的。

《指导意见》提出落实租赁型保障房后续管理职责,加快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进度,提高入住率,建立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台账以及加快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核定、确权登记等16条具体要求,特别是租赁型保障房应坚持以租为主控制出售比例,贯彻以租为主的原则。确需出售的,应严格坚持先租后售,按照轮候次序先承租给保障对象,在承租人自愿的前提下,出售给承租者。出售比例以县(区)为单位,不得超过租赁型保障房总套数的40%;出售时共有产权比例应与承购人协商确定。鼓励共有产权个人所占比例高于60%,当达到60%以上时不再缴纳租金,未达到60%时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

合理确定租赁型保障房出售价格。租赁型保障房出售时,出售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租赁型保障房出售收入和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应定期对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查,租赁型保障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且退出有困难的,可续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共有产权租赁型保障房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优先回购,5年后方可自由转让,转让的收入,应当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配。政府要将转让的收入连同增值部分,全部用于保障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凡将租赁型保障房转让的保障对象,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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