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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不全"就卖楼 消费者可要求退定金

时代商报  2015-03-06 14:57

[摘要] 交过购房定金后,得知开发商“五证不全”,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不过分;

交过购房定金后,得知开发商五证不全”,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不过分;商家销售涉嫌欺诈,消费者获3倍赔偿理所应当;为顺利提车,消费者被迫签下销售合同,条款无效……

昨日,沈阳市消协公布2014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房屋买卖装修、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农机等领域,本报选取了部分案例,希望能对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提示作用。

水管质量不合格财产遭殃获赔偿

去年4月,消费者徐某在辽中县辽中镇某灯具商店购买5米长某品牌水管及配件用于家庭装修。8月份,水管爆裂给徐某家地板及楼下住户浸泡,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经销商虽承认“水灾”的原因是水管质量不合格所致,但拒绝赔偿全部损失。经调解,经销商一次性赔偿7000元。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五证不全未告知定金不退没道理

去年6月4日,消费者郎先生看到某楼盘的宣传广告,到售楼处看中了一套72去年6月4日,消费者郎先生看到某楼盘的宣传广告,到售楼处看中了一套72平方米的商品房,在售楼员的劝说下,签了认购书并交购房定金31140元。但在办理购房正式手续时,才得知该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郎先生提出解除认购合约并退还定金的要求,售楼员同意解除认购合约但不退还定金。

经调解,开发商一次性退还消费者郎先生定金31140元。

点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同时,《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订购橱柜“变心”实木变成复合木

2013年12月23日,消费者刘某在铁西区某大型家具市场订购了某品牌一套橱柜及一套衣柜。去年4月,收到货安装后刘某发现,其订购的橱柜及衣柜合同中均写明为实木材质,可安装到家的却是复合贴皮产品。

经调解,商家向消费者赔偿人民币45000元。

点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油烟机“自燃”财产损失获赔偿

去年3月15日,马女士在沈河区文萃路的某家电市场买了一台排油烟机。去年11月20日晚,排油烟机自燃,排油烟机被烧毁,并造成厨房内墙壁、厨房用具和其他用品损毁严重。

经厂家代表验证,自燃是由于该排油烟机上安装的电脑面板出现故障,由控制开关引起的。

经调解,马女士获赔23000元。

点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热水器漏水老人被烫伤人身伤害需赔偿

去年8月17日,消费者张女士84岁的老母亲在家洗澡时,使用的某品牌热水器突然爆裂,其被瞬间喷出的热水烫伤,经诊断为二度烫伤。

张女士多次联系经销商要求赔偿,但始终没达成赔偿协议,经消协调解,张女士获赔15000元。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销售空调涉欺诈消协调解获3倍赔偿

去年7月22日,沈阳消费者刘女士花8550元购买了三台空调。货到等待安装过程中,刘女士发现实际收到的空调机型号与所购机型不符,且功能与价格都低于所购机型。

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换货并按所购货款给予三倍赔偿。

点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更换过的热水器三包期应重新计算

2009年5月31日,沈阳消费者刘女士在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热水器,2012年2月热水器内胆出现质量问题,厂家更换一台新机,2014年6月10日热水器内胆又出现漏水现象。

经调解,厂家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一台新热水器。

点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强制消费不合理合同条款无效

去年10月12日,消费者周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购一款家用汽车,双方约定车辆总价117万元,支付订金30万元,交车时间2014年12月20日。

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向周先生提出,必须在其店内消费3万元汽车精品装饰才能提车,否则不予提车。

迫于无奈,周先生签订了标有“客户自愿在本店内消费3万元以上精品装饰”内容的销售合同。

去年12月16日,4S店销售人员电话通知周先生到店内购买3万元以上精品装饰,否则不予提车。

周先生认为该销售行为不合理,经调解,经营者终同意无条件履行交车义务。

点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务。

点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条款无效。

调查时间:2014-07-28 10:53:31 —2015-08-31 10: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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