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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

西安晚报  2015-01-20 10:01

[摘要] 2012年3月29日我市公布实施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

2012年3月29日我市公布实施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征收办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国有土地上实现了从房屋拆迁到房屋征收制度的重要转变,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自从《征收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已启动房屋征收项目20多个,引起了广大市民广泛关注,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问:我市房屋《征收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我市《征收办法》只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问:我市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是什么?

答: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西安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改办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问:我市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问:我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

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征收办进行审核后,召开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

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公布经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我局征收办签订维稳目标责任书

市征收办对所需资料和征收前期工作程序审核后报我局

我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审定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五问:《征收办法》与原《拆迁办法》相比,增加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征收办法》与原《拆迁办法》相比,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坚持政策奖励与为民谋利相结合,坚持做到了大限度的让利于民。为此,《征收办法》推出了增加5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对补偿标准进行了4个方面的调整等惠民利民重要举措。

增加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和调查结果公布的规定。

2、增加了征收补偿方案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

3、增加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

4、增加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的规定。

5、增加了奖励标准。《征收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调整的主要内容:

1、对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原《拆迁细则》规定:以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安置依据。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抵进行结算。对易地安置的,每户增加5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算。《征收办法》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2、小户型由45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40平方米的套内建筑面积。

3、对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用房,原《拆迁细则》规定:需要从区位好的地段移至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对营业用房按原建筑面积的5%至30%增加安置面积;对非营业用房按原建筑面积的5%至2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用房的重置价结算。《征收办法》规定: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

4、对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方式进行了调整,标准适当提高。原《拆迁办法》规定:拆迁房屋过渡补助费标准因区位不同,补助标准不同。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高补助9元,低补助3元;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高补助40元,低补助10元。《征收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支付。《征收办法》更加公平、合理、科学,符合房地产市场价值规律。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这个规定主要是对被征收人房屋在30平方米以下,地方又比较偏僻,房屋被征收后评估价值偏低的补偿,以保证这一部分被征收人在同等地段能租到大于原面积房屋。

调查时间:2014-07-28 10:53:31 —2015-08-31 10: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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